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舟山市、区内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企业自愿组成的一个行业性群众团体,是法人社团。
第二条 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本着以会员办会,以服务企业,以实业兴会的精神,坚持同业者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主会务的原则。
第三条 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宗旨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行业自律为目标,加强行业交流,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图谋行业振兴,为我市建筑材料市场健康发展,为舟山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接受舟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监督和舟山市工商联(商会)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的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青垒头路9号。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坚持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运行机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搞好本会会员的行业管理。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在经营中的情况和问题,调解纠纷,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助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财务、税收、文明经营的监督检查,并开展同行评议,民主评税。
(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并对本待业的经济纠纷进行监督、协调。
(五)开展同业互助、信息互通、长短互补。
(六)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履行应尽社会责任,提高会员的经营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是从事建筑材料经营、生产的个人、企业,不分企业性质、规模大小,承认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指具备企业法人的公司、工厂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上规模个体户,以及其它对建筑材料有联系的企业、店。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帮助;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对本会领导成员、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舟山市建筑材料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及时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会员最基本条件时,本会可促其改正,拒绝改正时可劝其退会,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多次不参加商会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和有关会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讨论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兼)1人,秘书长在正、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理事会职责: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报告工作;负责会员发展;组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五条本会根据会员人数多少分编若干会员小组,并推选一至二名负责人。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本会属独立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会的活动费用;
(二)协会办公的经费开支;
(三)其它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如终止活动解散时,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报舟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解散。
二○○五年 月 日